湖南省粮食行业协会
关于发布《湖南省粮食经纪人经营服务规范》
《湖南省粮食经纪人自律公约》的公告
为维护我省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经纪活动,促进粮食经纪人队伍健康发展,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向社会发布《湖南省粮食经纪人经营服务规范》、《湖南省粮食经纪人自律公约》(附后),请各相关单位和粮食经纪人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粮食行业协会
2022年12月25日
附件一:《湖南省粮食经纪人经营服务规范》
附件二:《湖南省粮食经纪人自律公约》
附件一:
《湖南省粮食经纪人经营服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经纪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粮食经纪人,是指种粮农民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以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等非法人组织为合法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者。
第三条 粮食经纪人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粮食经纪人应了解国家粮食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场行情,掌握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粮食整理、储存、运输等各项业务的技术规范,具备鉴别粮食质量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粮食经纪人应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第六条 粮食经纪人要严格按照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制定的粮食经营台账格式要求建立经营台账,并按时、如实、准确填报,同时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相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七条 接受企业委托收购、运输粮食的经纪人,应与委托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委托收购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费用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粮食经纪人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企业委托合同的规定收购粮食,按质论价,公平交易,不压级压价,不缺斤少两,不拖欠粮款,不损害售粮农民利益,不扰乱收购秩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九条 粮食经纪人收购粮食所使用的包装物和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对粮食造成污染;对需要整理、晾晒或临时储存的粮食,应妥善处置和保管,防止受潮霉变,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十条 粮食经纪人向粮食收储、加工企业或其他用粮单位销售粮食,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十一条 粮食经纪人应自觉接受粮食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粮食行业协会(粮食经纪人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湖南省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经湖南省粮食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25日
附件二:
《湖南省粮食经纪人自律公约》
一、遵守法律,执行政策,诚实守信,履行承诺。
二、数量准确,质量合格,卫生安全,服务规范。
三、按质论价,货真价实,钱货两清,买卖公道。
四、照章纳税,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接受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