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粮办监﹝2015﹞47号
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五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5]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同时开展“第五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和“第四批省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国家粮食局第五批示范单位的推荐对象必须是省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和地市级粮食部门。省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示范单位推荐对象主要为县级粮食部门。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单位各市州推荐名额只限其中1个,经省局综合评审后,择优向国家局推荐1-3个示范单位,评选省级示范单位数不得超过3个(含3个)。
二、审核标准
为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审核推荐工作,根据《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附件1,以下简称测评表),《湖南省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示范单位测评表》(附件2,以下简称省级测评表)分别从基本条件、组织领导、工作体系、队伍建设、工作制度、执法环境、工作成效、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和工作创新等10个方面对申报单位进行量化测评,依据测评得分情况如实申报和推荐。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5年6月)。各市州局按照省局关于创建活动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动员。市州级粮食部门要认真指导县级粮食部门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二)申报(2015年7月中旬前)。县级或地市级粮食部门对照示范单位审核标准严格衡量,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分90分以上者,可填写《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和《湖南省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4,以下简称省级申报表),连同测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报送市级粮食部门。
(三)初审(2015年7月底前)。市级粮食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材料,对照示范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评分,符合基本条件且初审分90分以上者,可择优推荐1个示范单位并将申报表和测评表报省局。
(四)复审(2015年8月底前)。省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采取实地考查方式,对照示范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分,符合基本条件且复审分90分以上者,在规定的推荐名额内择优向国家粮食局推荐(同时附上所推荐的示范单位测评表和申报表),并择优选定省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示范单位。
(五)审核评定(2015年9月底前)。一是省粮食局审核小组对选定单位逐一实地考查审核,确定“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名单和“省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名单。二是国家粮食局审核小组对我省推荐的示范单位审核并实地考查。根据审核结果,提出示范单位名单,在国家粮食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并发文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实事求是地申报和推荐示范单位。市、县级粮食部门申报示范单位,以及市级粮食部门进行初审,都要严格按照测评表规定的测评项目、内容及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测评打分,确保质量,不得弄虚作假,测评得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申报和推荐。各地要重点审核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监督检查工作取得的实效等内容,坚持优中选优。
(二)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典型带动作用。示范单位要按照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及时报送监督检查执法情况和执法案例,大胆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市级粮食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示范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推动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对示范单位的指导和考核。国家粮食局和省局根据工作需要,指导示范单位开展相关执法检查、调研等工作。每年年终,省局将对照测评项目对示范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在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中专题反映。国家粮食局和省局对同级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具备条件的示范单位将及时进行调整。
各地推荐示范单位材料请按要求报省局监督检查处,联系人:曹梦初,电话:0731-84813212,E-mail:hnls-jdjc@163.com。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和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可直接从国家粮食局网(www.chinagrain.gov.cn)下载。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