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扦样检验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活动,使质量监督扦样检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扦样检验范围:在储的所有省级储备粮。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扦样检验工作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组织,授权委托具有资质的省级第三方粮油质检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扦样检验。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监督实行“入库新粮必检,出库陈粮必检,在储粮食抽检”制度,实行从新粮入库到陈粮出库的全程质量监督。
第五条 入库新粮必检: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下达的计划组织入库和轮换入库的当年产的新粮,由具备资质的省级第三方粮油质检机构进行扦样检验,进行质量验收。
第六条 出库陈粮必检: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下达的计划组织出库和轮换出库的陈粮,由具备资质的省级第三方粮油质检机构进行扦样检验,并出具有效的检验报告。
第七条 在储粮食抽检:对在储的省级储备粮不定期地组织扦样检验,实时监管在储粮食的质量。
第八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扦样检验项目包括国家标准GB1350-1999所要求的等级质量指标的检验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4]143号)所列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中必检项目的检验。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扦样检验方法,参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执行,以每一个仓(廒)为一个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十条 授权委托质检机构的检验人员凭省粮食局调控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的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一)到各省级储备粮承(代)库点进行扦样,填写《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检查扦样单》(式样见附件二)一式四份,并由被检单位认可签字,委托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承检机构、被检单位各一份。
第十一条 扦取的样品当场封口后由扦样人员带回或被检单位送至质检机构,由质检机构按检验项目的要求进行检验。样品检验工作于扦样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第十二条 检验工作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委托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质检机构及被检单位各一份。
第十三条 被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质检机构提出要求复检的书面申请报告(可传真),并抄送省粮食局调控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由省粮食局调控处监督质检机构对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与检验结果一致,检验费用由申请复检单位承担。复检不重新扦样,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 授权质检机构在扦样检验工作结束后,汇总检验结果,建立省级储备粮质量档案,并写出省级储备粮质量扦样检验工作总结。检验结果汇总表和检验工作总结分别报省粮食局调控处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文本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扦样检验费用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质检机构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的扦样检验工作严格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质量及检验标准的要求执行,保证扦样检验工作科学、公正,检验结果准确。
第十七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扦样检验工作由授权质检机构持有《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扦样由2人以上的小组完成,扦样人员对样品的代表性负责。
第十八条 参与扦样检验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廉洁,认真负责,如实反映抽查粮食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