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设立了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制度,规定粮油仓储单位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范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指导储粮熏蒸作业,确保熏蒸安全,我局制定并印发了《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办法》(湘粮储[2012]26号,HNPR-2012-37001)(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时效性有关要求,有必要对《办法》进行重新公布。
二、制定的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
第二十五条 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备案粮油仓储单位的规模
考虑到与《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粮油仓储单位的规模一致,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规模确定为仓容150吨以上(含150吨)(第三条)。
(二)省、市州、县市区粮食管理部门的职责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按在地原则,由其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对个别特殊情况作出了安排(第五条)。
(三)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第七条)
(四)备案的时限要求(第十条)
四、重新公布实施
《办法》发布实施五年来, 对“规范备案管理,指导储粮熏蒸作业,确保熏蒸安全” 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根据规范性文件时效性有关要求,不作修改,重新公布实施。
相关规范性文件请点击: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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