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关于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的通知》(湘办发电〔2019〕72号)和《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精神,严格规范财务制度,现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8]67号)复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2、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本单位、对方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3、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附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8]67号)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