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粮办党﹝2016﹞37号
机关各支部(离退休党支部)、局直各单位党委(支部):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加强省局直属系统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确保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现就做好党费收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执行标准
所有党员每月交纳的党费按照2016年1月新工资标准计算。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比例
(一)党费计算基数
1、局机关和局直事业单位党员:实发工资数、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
2、企业单位党员: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以及企业内职工定期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二)交纳比例
1、在职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相关规定
1、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2、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四、有关要求
1、迅速行动,理顺关系。接到通知后,各单位党支部书记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参与,立即对本支部党员党费交纳情况进行摸底。
2、严格标准,建立台账。各单位党支部要安排专人负责,按现行的基本工资标准和绩效工资标准,对本支部的党员造册登记,建立本单位2016年度党费收缴台账。
3、完善管理,按时上缴。各支部党务工作者要切实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按党费收缴有关规定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特别是要按月填好《党员党费收缴登记本》。
请各单位党委(支部)每月月底前及时向本支部党员足额收取党费,每年分2次(半年1次)向局机关党委交纳党费。
联 系 人:莫焕强
联系电话:0731-84813299,84813233
电子邮箱:185705627@qq.com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