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lshwzcbj.hunan.gov.cn 时间:2013-05-30 09:52
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根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省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保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轮换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省级储备粮轮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先进先出并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为粮食储存总量的30%至40%。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规定格式(见附件1)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当年省级储备粮轮换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汇总后于2月10日前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于3月底以前下达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级储备粮的轮换。未经批准自行决定轮换(串购)的,视同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处理。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采用同品种、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承储企业应当经所在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轮换方式可以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先购后销等方式。
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可以由承储企业直接向市场销售和向粮食生产者采购,也可以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省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或者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后,承储企业应当经所在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确认书面申请(见附件2)。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品种、质量、数量等,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确认。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轮入不得储存在未经批准的储存库点,或者储存在不符合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否则,不予轮换确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入库新粮的质量抽样检验工作,按照《湖南省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的质量确认以粮食质量检验结果为依据,轮入的原粮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为宜存。对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应当报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及时申请轮换。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正常损耗定额及处理办法:省级储备粮的正常保管损耗,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得超过0.65%,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得超过1.2%,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累计不得超过1.75%(含水、杂、干物质减量等正常范围的全部损耗);正常调运损耗不得超过0.3%。正常损耗由省负责,超过部分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所需政策性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根据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轮换批准文件向其开户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七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由省级财政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承储企业轮换补贴收入纳入企业当期盈亏,有盈利的,应当提取并建立轮换风险基金,用于弥补轮换亏损。
第十八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按“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轮入的粮食按轮出粮食的入库成本记帐。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轮入省级储备粮、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轮换台账并报送有关数据及管理信息,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得承储省级储备粮。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得承储省级储备粮;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省级储备粮的;
(二)未及时轮换,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损失的;
(三)轮换期间,擅自更换省级储备粮品种或储存地点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省级储备粮质量检验结果或确认文件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农发行湖南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