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推进
全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68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优化准入服务的通知》(国粮办发〔2018〕339号)相关工作要求,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和《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湘粮调〔2017〕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粮食流通工作实际,现提出推进我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管理措施。
一、改革事项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二、改革方式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和《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湘粮调〔2017〕40号)等相关法规规定,进一步优化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的准入服务,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审核机关
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以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湘政发〔2013〕33号)文件委托下放审批事项的要求,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州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改革措施
(一)进一步推广网上办理
审核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主动对接当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充分利用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政务服务网、移动APP、微信等网络平台,逐步开通网上申请、在线预约、在线咨询、在线查看办理进度等线上服务功能,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二)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湘粮调〔2017〕40号)规定的条件完成审核和决定,实行限时办结。审核机关还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在此时限范围内继续缩减规定办结时间。对于审核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可在规定的7个工作日审核时限的基础上再延长5个工作日。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核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粮食收购许可证颁发后,有效期4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予以延续的决定;不准予延续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书中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三)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
审核机关应按照“能简则简、能并则并、能快则快”的原则,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对于能在线获取核验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者多次提供。
申请者需提供: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适用于不能在线获取核验的情况);2.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3.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4.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者应保证上述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者单位公章。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并依法保护申请者提交材料的商业秘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四)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一是推行“最多跑一次”收购资格认定申请办理制度。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申请事项,审核机关应当及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者所有需交验资料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实行一次告知,原则上一次办结。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最大限度减少申请者的往来次数,方便申请者。无论受理与否,审核机关都必须向申请者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是公示受理条件、审批程序和办理标准。审核机关要在当地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区域的明显位置和各级政务服务网、移动APP、微信等网络平台公开公示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许可办事指南,内容涵盖受理条件、审批程序、审核内容、审核要求、审核方法、形式标准和办理流程图、办理时限、办理进度等功能信息,方便申请者查看、取用、咨询以及在线办理。
三是设立电话和网上服务咨询,加强监督投诉服务。审核机关要在当地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区域的明显位置和政务服务网、移动APP、微信等网络平台设立电话咨询和网上咨询服务,切实把咨询服务工作做的更细致、更完善。审核机关还应提供监督投诉服务,公布投诉电话,方便申请者在当地政务服务窗口现场投诉、拨打当地纪检监察机构电话投诉和政务服务网在线投诉。
四是实行经办人员首问负责制,加强人员业务服务培训。严禁审核机关经办人员在处理来人、来电的咨询、查询、投诉、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理。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工作人员政策解读、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等技能;同时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积极推行服务考核制和岗位交流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
(五)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
审核机关要切实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者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传递至同级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双公示”,加快推进本地区粮食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
(六)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核备案。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认定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认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以文字形式将本辖区内的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认定变化情况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明确监督职责,加强约束惩戒。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企业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等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双随机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粮食收购者信用记录,并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平台公开,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的信用机制。
三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畅通舆情反馈。对公民来信、来电、来访,新闻媒体披露和曝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及举报投诉,以及通过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等途径反映的粮食收购活动中的问题及举报投诉,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和《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湘粮调〔2017〕40号)等相关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四是加强行业监管,依法依规处置。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内粮食行业市场监管,对于企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存在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向农民“打白条”的,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