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lshwzcbj.hunan.gov.cn 时间:2012-11-23 11:08
《关于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试行)》听证会
意见采纳及有关情况
为了充分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引导生产、规避风险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粮食局粮政(2012)13号《全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研究制定国有粮食企业进行套期保值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全国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我局世行办(期货办)先试先行,在掌握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发展期货业务现状,并商省证监局期货处后,于2012年初拿出初稿。初稿经多次讨论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省局调控处、储备处、行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处室的意见,整个过程均邀请纪检监察室参与,于10月形成听证稿。
为了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2012年10月30日,我局在长沙召开《关于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策听证会。听证会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在充分考虑代表性的前提下最终确定21名听证代表。听证会应到会听证代表21人,实际到会听证代表18人,其中来自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表9人;粮油企业代表7人;粮食储备库代表2人。省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向才昂,党组成员、副局长石少龙,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彭利萍,副巡视员田力民出席会议,省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主任欧阳建勋主持听证会,有关处室旁听会议。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代表的意见相对集中,会后我局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整理和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于《指导意见》结构调整的建议
采纳代表朱伟明提出的建议,将第三部分与第二部分对调,因为第三部分是针对行政机关,第二部分是针对企业。
从规范表述和准确界定适用范围的角度考虑,采纳朱进军代表对指导意见标题的修改建议,将标题修改为《湖南省国有粮食企业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试行)》。
二、对于“不得进行投机交易”该规定的建议
曾庆红、廖新伟、叶朝阳、康新生、陈志军、黄春梅等听证代表对“不得进行投机交易”的规定均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考虑到本指导意见仅对企业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进行指导与规范,降低生产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投机行为是金融市场中客观存在的一种行为,企业应当基于自身能力自主判断,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省证监局期货处意见,此条规定修改为“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保现货量,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三、对于增加制定依据的建议
康新生代表提出应补充湘政发[2005]15号文件作为制定依据会更全面。湘政发[2005]15号文件是《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粮财联[2007]13号)的依据文件,补充该文件作为依据,会更加充分全面,予以采纳。
四、对于加强培训学习的建议
肖运贵、叶朝阳、苏剑、童文、刘文平等代表建议要加强培训学习力度,考虑到《指导意见》中已经在“发挥服务作用,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这一部分做出了规定,不采纳。
肖运贵代表提出“每次培训时间在一周左右”的建议,考虑到掌握期货业务和技能主要靠从业人员主动学习,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只能适时提供培训机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培训时间,既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能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故不予采纳。
五、对于建立信息平台的建议
康新生代表提出建立QQ群、短信群发等信息平台的建议。《指导意见》中已经在“发挥服务作用,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这一部分做出了规定。交流平台的形式多种多样,不同时期也具有不同的特点,故不在《指导意见》中做列举,该建议不采纳。
六、对于明确“违规行为”的建议
刘文平代表建议对“违规行为”的界定应具体化。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国有粮食企业应遵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从事期货业务方面,需要遵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郑交所的相关规定。上位法对企业违规行为已经有明确规定,虽然分散在不同的法规中,但均有据可循。省粮食局对省属国有粮食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出资人职责,在《指导意见》中不对违规行为做列举式规定,故不采纳。
七、对于“规模配比要留有余地”明确额度的建议
康新生代表建议明确套期保值规模配比的额度。企业利用套期保值实现促进经营的目的,在规模配比上可以在保证企业经营安全的前提下自主决策,故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