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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阮某某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案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lshwzcbj.hunan.gov.cn   时间:2024-12-11 15:11   

【案情简介】2023年7月中旬至10月下旬,粮食经纪人阮某某以粮食经纪人身份销售早籼稻共计30.05吨,从农民手中收购价格在125至135每百斤之间,分别送往A县B粮库和D粮库赚取差价。C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粮食收购检查中,发现该线索。于2023年10月24日向阮某某就粮食收购情况进行调查询问。经询问,阮某某坦述今年自己收购农民稻谷数量较少,没有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同时也没有向粮食主管部门报送收购数据。C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阮某某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C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线索后,两名执法人员立即与粮食经纪人阮某某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调查笔录,发现该案涉粮数量和金额较小,且事实清楚,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处理。C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阮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法律分析】阮某某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为违反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典型意义】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粮食经纪人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案件,案情较为简单,但在粮食行政执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粮食经纪人往往以个体经营的形式存在,管理水平较低,如果不规范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将极大影响粮食溯源和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约束粮食经纪人规范经营,有利于防止粮食经纪人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对保障粮食市场的平稳有序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