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宣贯材料之三:
规范性文件审查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发文必要性审查
《办法》第十二条:起草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须将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等材料径送制定机关办公厅(室)。联合起草的,由主办部门报送。
制定机关办公厅(室),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移送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制定机关办公厅(室)应当保证本机关法制机构有足够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二、发文合法性审查
《办法》第十三条: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制定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法制机构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办法》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制定机关办公厅(室)提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主要负责人签署。送审稿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办法》第十七条:
①政府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编制登记号,交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
②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须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合法性审查报告和依据等材料径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③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登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并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但是,对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违法的,不予登记,并出具《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
④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已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时交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办法》第十九条:政府工作部门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
(局办公室、法规和安全处、信息中心合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