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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A家庭农场收购稻谷未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案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lshwzcbj.hunan.gov.cn   时间:2025-12-24 20:44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中旬,A家庭农场在收购周边种粮农户新收获的稻谷时,未按照“先检后收”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检验。C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中晚稻收购日常检查中发现该线索。经当场进行调查询问,A家庭农场承认违法事实。C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A家庭农场当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C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线索后,两名执法人员立即与A家庭农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家庭农场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法律分析】

A家庭农场收购稻谷未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情节轻微,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第二款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粮食收购者未按要求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的案件,案情较为简单,但在粮食行政执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如果粮食收购者不进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将造成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