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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企业自查督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lshwzcbj.hunan.gov.cn   时间:2019-04-15 16:54   

湘粮办执﹝2019﹞25号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企业自查督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和粮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大清查自查督导工作指引》(国粮发〔2019〕4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9年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企业自查督导工作,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现制定《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企业自查督导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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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主动公开)

  

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企业自查督导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发改粮食〔2019〕247号)、《大清查自查督导工作指引》(国粮发〔2019〕47号)和《全省政策性粮食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湘粮监﹝2019﹞10号)精神,为做好2019年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企业自查督导工作,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方案。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制定企业自查督导工作方案,明确督导内容和任务。市州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方案,统筹市州、县督导检查力量,防止层层督导、重复督导。

  (二)全覆盖督导。市州、县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负责对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督导要着重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的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

  (三)协同推进。督导工作要与企业自查工作同步进行,不得延迟。要把宣讲解读大清查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贯穿始终,及时解答企业自查中遇到的问题。

  (四)敦促整改。根据督导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向企业进行反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并敦促落实到位。

  二、督导方式

  省、市州、县三级督导工作组采取层级督导的方式,负责对企业自查工作情况和下级督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综合评价。省级督导按照“双随机”和“四不两直”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督导企业数量比例,加大对粮食库存量大、监管机构力量弱、问题隐患多的地区和企业的督导力度。市州、县级督导要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负责对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坚持问题导向,制定督导企业自查以及层级督导的工作表格,建立督导清单,明确督导时间表,细化督导标准,切实把督导清单作为大清查各环节的“指挥棒”和“施工图”。 按合并登统表明确的清查范围,既可采取市州、县组成联合督导组进行督导,也可采取市州、县级划分企业分别督导。联合督导由市级统筹督导力量,分组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进行逐一督导;分别督导由市州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划分督导企业名单,避免督导重复或者遗漏。

  三、督导内容

  (一)对企业自查工作的督导。督导工作要与企业自查工作同步进行,检查企业在依规检查、科学检查、彻底检查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对企业自查工作质量和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检查评价。一是自查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包括人员安排、检查器具配备、账务和报表资料整理、货位平整等方面。二是自查过程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自查,是否存在“走过场”现象。三是自查资料是否完整。自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是否按照大清查检查要求认真填写、签字盖章,原始记录是否保存完整并妥善保管、留底备查。四是自查责任是否落实。企业相关人员检查责任是否明确,自查责任是否落实到人;问题整改台账是否建立,整改措施是否落实。

  (二)对督导工作的层级检查。一是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建立本级督导工作组,落实督导工作责任和分工,制定科学有效的督导工作方案;是否落实人员、经费保障。二是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州、县级督导部门是否有效组织开展督导工作,对纳入检查范围企业的督导是否全覆盖;各级督导是否填写督导工作表格和台账,工作是否留痕。三是督导工作的结果成效。是否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各环节工作;是否通过督导促进企业自查工作规范有效完成,确保企业自查结果真实可靠;是否通过督导发现企业自查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更正;是否及时总结、通报督导工作情况,强化工作信息交流,推进企业自查工作有序开展。

  四、督导方法

  督导方法主要采取听取有关部门和企业汇报、实地查看自查工作、查阅自查工作资料、与有关人员座谈、询问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务求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自查工作情况。在督导过程中,要着重传达宣讲粮食库存大清查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有关政策法规,认真指导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明确责任传导压力,及时交流解决疑点难点问题。要就督导情况开展“面对面”问题反馈,提出明确意见措施,落实问题整改,进一步夯实各阶段清查工作成果,推动大清查后续工作有序开展。

  五、督导结果运用

  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在督导工作结束后,要对督导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价,认真总结分析企业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粮食库存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地区、企业,为普查阶段开展重点检查打好基础。

  六、督导要求

  各级督导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责、清正廉洁,认真学习粮食库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大清查工作相关要求,提高工作水平,确保督导工作取得实效。对企业自查阶段主动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