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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lshwzcbj.hunan.gov.cn   时间:2019-04-22 19:57   

湘粮办监﹝2019﹞29号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为认真落实《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发改粮食〔2019〕247号)和《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湘粮监〔2019〕10号)精神,做好2019年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普查工作,现将《全省政策性粮食库量和质量大清查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查工作是粮食库存大清查的重要环节,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市州实际,细化方案,明确分工,压实责任,高质量完成大清查普查工作。

  

 

                                                                      湖南省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代章)

                                                                                 2019年4月15日

 

 

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发改粮食〔2019〕247号)和《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湘粮监〔2019〕10号)的要求,为圆满完成2019年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普查工作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以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省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普查范围

  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

  2018年开展大清查试点的长沙、常德两市原则上不再纳入普查范围,由辖区内统计报账单位对2019年3月31日24时大清查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逐级上报至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长沙、常德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对2018年试点普查结果与全面清查时点合并登统数据进行比对,就粮食库存变动情况随机进行抽查复核,并将结果上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三)普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检查。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检查。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纳入清查范围的商品粮和地方储备成品粮原则上不开展质量清查。(质量清查按《全省政策性粮食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清查实施方案》实施,已先期安排质量扦样和质量管理检查)。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二、普查时间安排

  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普查工作要求在2019年5月底前完成。

  三、普查组织实施

  (一)普查组织

  普查工作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各市州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具体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仓(货位)进行检查。市州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安排检查力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择优安排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必须是参加过省、市州相关业务培训的同志,且不得参加对本县(区、市)、本企业的检查工作。

  (二)普查实施

  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地方粮食等部门参与配合;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

  市州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要根据普查时点政策性粮食库存合并登统数据,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各普查组的检查库点。中储粮非整体租赁的承储库点,由市州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根据政策性粮食储存数量等具体情况协商安排由谁牵头普查,要求做到一个企业只能由一个普查组进行检查。地方牵头的普查组由市州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通过互联网登录大清查软件预制普查组账号,中储粮牵头的普查组由市州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通过中储粮专网登录创建普查组账号。普查要根据前期自查督导情况,突出对辖区内重点粮食品种、问题多发区域、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储粮委托或租仓储粮企业,以及重大问题线索的检查。

  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在组织市州开展普查的同时,将从农发行湖南省分行、中储粮湖南分公司、长沙市、常德市等单位和地区抽调库存实物、账务(统计账、会计账)、库贷检查相关人员,参与市州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普查。安排到市州的省级检查人员,由市州按照混合编组原则统一编排到市州普查组中去,不得安排为普查组长或副组长,省级检查人员名单另行通知。在参加市州普查前,省级检查人员将集中进行动员培训。

  (三)普查结果报送

  普查结束后,普查组应将普查结果进行汇总,报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的市州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市州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负责普查数据分析、审核、汇总和录入,于6月10日前向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普查结果和工作报告。大清查结果报告实行各部门单位联签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制度。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州、县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细化方案,凝聚各方力量,切实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二)压实普查责任。普查工作实行牵头负责制和组长负责制,谁牵头、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由中储粮湖南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牵头的中储粮湖南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市州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市州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对普查组织工作负责。

  (三)严格方法标准。各普查组要严格按照《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国粮发〔2019〕32号)和《现场检查工作指引》(国粮发〔2019〕47号),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要求,从严掌握检查标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大清查各项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普查工作实行全过程留痕管理,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普查组离开被查企业(库点)前要完成各项检查表格的填写,经企业负责人和检查组相关人员和组长签字确认、加盖企业公章后由指定的专人保存,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四)突出问题整改。市州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梳理汇总普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报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强化整改问责力度,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并定期向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报送整改进度和整改结果。

  (五)运用信息化手段。要探索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技术和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现代化检测手段,提高大清查工作效率和检查结果的精准性。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库存普查结果填报,实现清查数据的自动汇总。为保证大清查数据的准确可靠,在使用应用软件填报清查数据的同时,同步采用传统手工检查表格填报数据。

  (六)增强普查结果的权威性。在库存大清查普查环节,各地要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聘请熟悉粮食业务的退休职工、用粮大户、第三方社会监管机构作为社会监督员,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改进和做好大清查工作。

  (七)严明纪律要求。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九项规定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规严肃查处问责。各检查部门和单位及其检查人员要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检查组要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新闻宣传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