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1-35001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粮产〔2021〕52号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和粮食局),省直有关单位:
粮油千亿产业工程实施以来,为加快全省粮食产业发展,做大做强全省粮食产业经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了良好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项目有序、有效推进,经会商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5月11日
湖南省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和加强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推进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项目管理效益,确保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粮油深加工及物流千亿产业工程的意见》(湘政发〔2010〕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6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20〕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符合省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 支持范围。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粮油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包括区域性粮油批发市场、粮油物流与产业园区(中心)建设、粮油“四散”化设施建设(改造)等项目。
(二)粮油精深加工及副产物循环利用项目。包括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重点粮油龙头企业产业化发展项目、深加工及副产物循环利用项目、主食产业化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粮油加工、粮机制造的技术改造项目,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项目等。
(三)龙头企业培育项目。重点支持发展起点高、品牌影响大、创新能力强、产业融合好、市场认可度高、企业规模省内排名靠前的优质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特色粮油产业发展项目。支持除水稻以外拥有其他特色粮食资源的县市区发展特色粮油产业。
(五)粮油产业联盟组建、品牌建设、粮油产销衔接、展示展销等项目。重点支持优质稻米、食用植物油、挂面、米粉、旱杂粮、粮油机械等产业联盟的组建与发展;支持为拓展粮油市场、扩大产品销售和品牌影响力而开展的省级及以上产销衔接、展示展销和广告宣传活动,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
(六)粮油产业科研及成果转化、省级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行业技能人才教育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粮油科技创新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省级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及粮食行业技能人才教育平台建设项目、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建设、质量溯源体系建设等。
(七)“优质粮油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等有关要求,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初步审查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的“优质粮油工程”建设项目。
(八)国有骨干粮库维修升级项目。为确保粮食存储安全开展的省级储备粮仓储设施改造等建设项目。
(九)粮食应急供应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支持涉及军需民食的重要粮食应急供应能力建设项目。
(十)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与粮油产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申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分年度印发项目申报指南,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照申报指南,结合往年项目日常调度与绩效评价情况,共同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湖南省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等文件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培训、指导,确保项目申报符合要求,能够顺利实施和取得实效果。
第五条 申报要求。注重从源头上提升项目申报质量,落实项目申报全程“留痕”管理。项目申报单位要客观、如实申报,不得虚报,设置的效益目标要符合实际,确保项目建设期内能够完成。同时,项目申报单位要出具项目申报承诺书,承诺书随项目申报资料一并上报。
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拟申报的项目必须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资料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审核项目时,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申报项目数的50%。
第六条 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实行县、市和省三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层层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包括中央驻湘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分子公司和控股企业)向所在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行文报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单位项目直接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申报)。
第七条 项目评审。粮油千亿产业项目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对各市州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进入专家评审项目,并经双方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共同从相关领域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过程接受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项目公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就专家评审结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收到投诉举报的项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其进行查核,情况属实的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申报责任。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审定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对本单位出具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项目申报单位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审核单位和人员对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条 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项目申报内容组织实施,按质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或需延长建设期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申报程序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审查批准后,方可按调整内容实施或延期。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督查,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季度后的15日内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直至项目实施完成。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部门申请验收,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后将验收结果抄报省、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部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单位项目直接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申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项目实施及验收资料要及时归档,保存完整。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同时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部门要及时督促、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开展项目绩效自我评价,提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配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评价。对未达到绩效目标的,需作出书面说明,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全程接受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和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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