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务动态 > 工作动态

湖南省粮食局机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lshwzcbj.hunan.gov.cn   时间:2015-07-15 15:35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局机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结合近几年医疗保障机制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离休干部。

第二条   坚持“单位尽责、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对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按规定报销。

第三条   按规定由省财政负担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由局财务处根据以往离休干部医药费情况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   离休干部就医原则上实行定点管理制度。离休干部就医定点医院为:省人民医院、省人民第二医院、湘雅附一、二、三医院、省马王堆疗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附一、附二医院、省财贸医院、省中医研究院、长沙市中心医院。

第五条   需设置家庭病床的离休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定点医院诊治医师查看,符合设置家庭病床条件的,经科主任签字,定点医院和局离退处审批后,可设置家庭病床,并参照住院模式管理。

第六条   离休干部必须在《湖南省离休干部医院保障“三个目录”手册》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规定的医疗项目与范围内看病、检查、住院、治疗、购药,其医疗费用经离退处审核后,由局财务处按规定报销。在目录之外定点的所有检查、治疗、医药等费用,均由患者本人自费。

第七条   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离休干部住院的床位费按湘人社发【2011】73号规定的标准报销,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付(抢救及重症监护住院除外)。

第八条   离休干部就诊程序和管理

1、门诊看病。离休干部必须到定点医院看病,凭发票及就诊病历、处方、清单等附件每周一核报一次。门诊处方一次不能超过两周用药量,慢性病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用药量。

2、住院治疗。需住院治疗的,应由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急诊除外),报告局离退处。如需预付住院费,应提供所住医院付款通知单(包括户名、账号及开户行全称),由局离退处填写《预付住院申请单》,局财务处审核后预付,出院时将本人签字的住院发票、清单交局离退处审核后按规定报销。已经住院的离休干部,原则上不允许到其他医院门诊、购药。如所住医院确实缺少的药品,须经院方科主任开出证明,报局离退处核准。住院病人出院带药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

第九条   易地医疗需先报告局离退处同意。长期易地居住的离休干部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其符合规定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凭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按规定报销。

第十条   局财务处、离退处不定期的对定点医疗进行巡查。发现住院者整天空床,提取保健品和补品,非本人检查、非本人用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离退处联合成立离休干部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局离退处,具体负责离休干部医疗事宜。

第十二条  按湘人社发【2011】73号规定,将《2011年版医保药品目录》中列举的药品全部纳入离休干部药品目录,执行《2011年版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临床限制使用范围”, 2004年版《湖南省离休干部药品目录》、2005年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作保险药品目录》已列举、未收录到《2011年版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继续纳入离休干部药品目录,执行原有的“临床限制使用范围”;离休干部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有关药品名称与剂型的解释,参照《2011年版医保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   按湘人社发【2011】73号规定,湖南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报销范围的诊疗项目全部纳入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2004年版《湖南省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列举的、且未列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诊疗项目,继续纳入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

第十四条   按湘人社发【2011】73号规定,安装人工器官及购买贵重医院材料的最高支付限额。心脏起博器最高支付限额4.5万元/个,其它人工器官及贵重材料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个(次)。血管支架安装数原则上每人次控制在3个(含3个)以内,超过3个的,须有诊治医院专家的诊断意见及科主任的审定意见。

第十五条   按湘人社发【2011】73号规定,临床治疗必需、疗效确切且无目录内药品或诊疗项目替代的目录外药品或诊疗项目,经相关专家签署意见、诊治医院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可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98%。但滋补营养药、不予报销的单味中药及饮片、保健品以及临床疗效不确切的新的诊疗项目和非治疗性保健类项目等不纳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金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   按湘人社发【2011】73号规定,点名手术、点名麻醉、点时手术、点名检查、点名护理、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等医疗服务费用,伙食费、陪床及陪护费、交通费、住院病人生活用品费,洗发理发费、病人衣服费、洗澡费等个人生活用品及料理费、文娱活动费、各种磁疗用品费、义齿及假肢材料费、医疗鉴定及咨询费等均不纳入报销范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