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粮行﹝2017﹞94号
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粮食行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粮食局
2017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粮食行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指导粮食行业仓储、加工等环节事故危险源的排查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全省粮食行业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全省粮食行业重大安全事故分为粮堆埋人、粉尘爆炸、火灾以及仓房垮塌等。
第四条 按粮食作业状态分类,分为粮食进出仓、储粮熏蒸、粮油加工环节重大事故。全省粮食行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粮食进出仓作业
1、仓房不按设计要求超负荷装粮;
2、仓房不按设计使用年限超期使用,且未经有资质的单位鉴定;
3、机电设施、设备没有按规定防止漏电及产生火花等电气安装要求;
4、仓房照明没有按照要求安装使用粉尘防爆灯具。
二、储粮熏蒸作业
1、不制定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熏蒸化学药剂没有设立专用库房保管,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不按相关规定执行;
3、粮食熏蒸不按照国家相关熏蒸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粮食熏蒸过程中没有按规定设立安全警戒线以及警戒标识。
三、油脂加工浸出车间作业
1、人员进出车间没有按规定穿戴劳护用品(如违规穿带钉的鞋子等);
2、机电设施、设备没有按规定防止漏电及产生火花等电气的安装要求;
3、车间未按规定安装通风系统;
4、私自携带打火机等火源进入车间。
第五条 对于不能依据本标准直接判断是否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可组织3名以上有关行业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现场论证,综合判定。
第六条 本判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