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0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湖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印发的《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1〕141号)第五条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出台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规定。
二、主要内容
粮食储备管理失职失责行为的调查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责任清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1.制度亮点。主要有两大亮点:第一,这是我省粮食储备管理首次出台的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和问责文件,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和责任追究的权威性、有效性;第二,明确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和责任追究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实现调查和问责工作的规范化。
2.问责对象。明确“问谁的责”。主要包括2类对象:一是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二是从事粮食储备管理活动的企业和企业中的相关人员。
3.问责主体。明确“谁来问责”。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职权范围内粮食储备管理的失职失责问题调查和问责事项。上一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下一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储备管理失职失责问题调查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储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储备管理失职失责问题调查和问责事项由其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干部人事权限不属于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按照规定移交有关单位。
4.问责程序。明确“怎样问责”。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步骤:一是受理问责事项;二是调查核实证据;三是形成问责建议;四是作出问责决定;五是决定执行;六是存档。
5.纪律要求。明确要求调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公正文明,充分保障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调查人员行使职权时,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向检查对象推销商品、介绍业务等与执法督查工作无关的行为;二是利用检查之便为个人、他人、企业谋取不当利益;三是超规格接待陪同,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用餐;四是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五是向检查对象借款、报销费用;六是参加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七是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情形。
同时,调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二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等滥用职权;三是不按程序和要求开展调查,造成不良后果;四是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五是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调查对象;六是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调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七是借调查之名非法干预调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八是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对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https://lshwzcbj.hunan.gov.cn/lshwzcbj/zcyj/202507/t20250709_33734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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