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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2020年早稻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lshwzcbj.hunan.gov.cn   时间:2020-06-30 21:05   

湘粮执〔202064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切实加强2020年早稻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和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切实加强2020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122号)和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0全省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湘粮调20205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严格落实粮食收储政策,确保早稻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加强2020早稻收购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今年早稻收购监管工作的重意义

加强早稻收购市场监管,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0年开始,我省粮食收购全面实行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先检后收”,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由各地政府组织收购。当前,早稻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及相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科学研判和准确把握收购形势,统筹疫情防控和早稻收购,突出抓好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两方面的监管,做到早准备、早部署、早开展,把各项监管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对收储矛盾突出的地区,要按照“先检后收”、分仓储存、分类处置的要求,提早分析研判今年早稻收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评估监管工作的困难、风险和不确定性,抓紧制定应急预案,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各类问题隐患消除在基层和收储现场。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及《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要求,严格落实具体收储企业的直接责任、中储粮集团公司的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分工,将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收购监管重点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2020早稻收购市场新形势、新要求,调整监管工作重心,紧紧围绕不出现区域性、阶段性“卖粮难”及“打白条”等问题的底线,针对辖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收购监管方案,进一步强化对收储库点定点、收购、验收、储存等各环节监管。具体监管内容按照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19年粮食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湘粮执〔201965号)执行;在此基础上,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市场化粮食收购监管。顺应收储制度改革趋势,依法依规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为各类市场化主体入市收购创造良好条件。重点加强对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指导粮食收储企业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标准上榜、价格上墙、样品上台,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政策信息和12325粮食监管热线宣传海报,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满足售粮农民需要,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严肃查处缺斤少两、坑农害农、拖欠农民售粮款、设置障碍造成农民售粮不畅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统筹加强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监管。重点督促和指导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临储收购指定企业,根据农民售粮需要,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标准前提下,兼顾产量和运距等因素,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坚决防止出现最低收购价粮、地方临储粮收储库点区域性空白;按照“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责权对等一致原则,进一步强化监管,分清责任,确保政策性粮食定点、收购管理、案件核查、监督检查不出现监管真空。

(三)加强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活动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6106号)要求,督促有关单位按照“谁租仓、谁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的管理。同时,将租赁库点收购、储存情况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库存数量、质量状况以及租赁合同、安全生产协议、粮权公证证明等,排查企业涉诉涉案、涉粮债务纠纷等风险。要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租赁之名推卸管理责任等执行政策不规范行为,与租赁库点是否存在经济纠纷隐患,影响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等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储粮安全。

(四)加强简易设施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督促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对拟用简易储粮设施的安全性和储粮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做到风险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存在重大隐患或危害储粮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确保储粮、车辆、设备和人员安全。要督促指导企业在收储期间,严格落实《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及“一规定两守则”等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储粮技术措施,针对简易设施的特点切实做好防汛、防火、防鼠雀、防虫霉等工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做到粮安、库安、人安。

(五)加强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督促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库点)配齐检、化验仪器等设备,尽早培训业务人员,准确执行最低收购价、地方临储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严格做好收购入库验质定等工作,既要防止收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又要避免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还要加强对稻谷重金属等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把关,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国家政策性库存。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入库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每批次入库粮食质量情况。完善粮食入库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国粮发〔201899号文件有关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检验和不达标粮食处置的规定,严格执行地方临储粮食验收检验和处置的规定,重点加强质量验收。

三、落实工作要求,切实履职尽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市州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收购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督导检查,做到辖区内参与收购企业全覆盖,深入收购一线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早稻收购有序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实现监管全覆盖,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收购政策,将有关政策解读到位,引导企业主动遵规守纪,引导种粮农民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认真对待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涉粮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早稻收购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创新监管方式,强化问题整改。各地要创新监管方式,对辖区内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问题易发多发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运用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开展检查,规范对定点、收购、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做到检查信息全过程留痕。对12325粮食监管热线转办和本级接收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立即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核查处置。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查实的问题要严惩不贷,严肃问责;对重大问题立案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

(四)畅通信息渠道,建立月报制度。市州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及时上报早稻收购监管方案,同时建立收购监管周报、月报制度。要进一步提高收购监管信息报送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结合早稻收购特点,切实做好监管工作部署、督导调研等重点环节,以及是否存在收购资金紧张、收购仓容不足、收购价格异常波动、“卖粮难”或排长队等重点情况的调度和信息报送;要畅通渠道,明确具体责任人,确保信息有人收、有人编、有人报;要及时将掌握的收购监管信息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报送,做到第一时间掌握情况,第一时间上报信息,确保早稻收购监管遇到的问题早发现、早会商、早报告、早处置。收购期间,715日起,市州粮食和储备部门每周五12:00前向省局执法督查处报送周报(报送表式见附件);每月29日下班前向局上报收购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监管中发现的潜在性苗头性问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情况、案件举报核查情况、采取的监管措施、政策建议等;涉及收购监管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收购结束后,市州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全面总结2020收购监管工作,并书面报送局。各地早稻收购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当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

早稻收购期间,局将派出工作组,深入到各市州开展督导检查,指导早稻收购工作,确保收购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2020年早稻收购监管工作信息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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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0年早稻收购监管工作信息周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