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25〕20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资〔2018〕21号)的要求,我中心拟对一批超过建议储备年限且经检测鉴定为不符合防汛救灾要求的省级防汛抗旱物资、救灾物资进行报废处置(物资清单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有关部门和个人如对公示事项有异议,请自公示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纪委反映。
联系电话:85091421联系人:李威
举报电话:84813203联系人:杨铖
附件:湖南省备灾减灾中心拟报废防汛救灾物资明细表
湖南省备灾减灾中心
2026年9月24日